单位对严重违纪职工予以辞退,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_湾区律师网

单位对严重违纪职工予以辞退,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2022-05-27 22:45:31  浏览:1334  来源:网络
  案例:申诉人曾某原是被诉人广州市某百货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在妇女用品、针织品商场二岗任售货员。1996年7月,被诉人发现该岗位管理混...

  案例:申诉人曾某原是被诉人广州市某百货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在妇女用品、针织品商场二岗任售货员。1996年7月,被诉人发现该岗位管理混乱,岗长和多名售货员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私分商品,其中申诉人私分了价值315元的商品。同年12月14日,被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12月15日,将开除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诉人对其作出的开除处分。?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了以上争议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身为公司售货员,明知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理应自觉遵守;但申诉人无视被诉人规章制度,主动参与私分公司商品的行为,其违纪性质是严重的;被诉人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并无不当,依据充分,处分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因此,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维持被诉人的开除处分。?

  专家评析:本案是属于因开除职工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经厂长(经理)提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本案的申诉人在明知被诉人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主动参与私分商品的行为,是属于明知故犯,其违纪性质是严重的。被诉人在对其进行处分时,事实认定准确、充分,处理程序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因此,应予以支持。

  广州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数据库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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