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_湾区律师网

企业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2022-05-27 22:45:19  浏览:1145  来源:网络
  申诉人:焦某等6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员工(农民工)。  被诉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校长。...

  申诉人:焦某等6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员工(农民工)。

  被诉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校长。

  案情

  申诉人因职业中专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于1997年8月向某市仲裁委申诉,要求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焦某等6人分别于1984年至1992年期间,由被诉人聘为后勤工作人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1995年2月至1997年2月)。在校工龄长的为 14年,短的也有5年。1997年7月,被诉方实行食堂招标承包,申诉人未中标而落聘。被诉人既未提前通知申诉人,也未征求他们的意见,以食堂向社会招标承包为由,宣布解雇他们。被诉人以申诉人工龄为11年以上的每年按85元,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计发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于1997年8 月向仲裁委申诉后,被诉人又于1997年9月下发了《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决定每工作满1年按240元的标准发给申诉人补助费。

  分析意见

  被诉人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校师生员工的伙食,改进后勤工作,于1997年7月实行食堂招标承包,选聘了其他人,而申诉人落选,随即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合理的。被诉人对聘用1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按85元,聘用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金,没有全面贯彻国务院87号令。1997年9月被诉方发出《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符合国务院87号令。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维持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

  2.根据申诉人在校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24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金,扣除原已由被诉人发放给申诉人的补助金。

  3.仲裁费500元,由申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200元。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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