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_湾区律师网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22-05-27 22:45:16  浏览:1531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  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

  [案情简介] :

  案例一:深圳A公司员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对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二:深圳B公司员工李某,在B公司工作了9年,入职时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和劳社厅函[2001 ]249号的规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李某的请求。

  究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梁硕南评析] 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笔者认为,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的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的规定,认为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就意味着只要签了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之后无论多长时间没有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开始就没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法释[2001]14号第16条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终止,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的精神,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论解除何种事实劳动关系,都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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