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扣押职工资历 职工合法解除合同_湾区律师网

企业扣押职工资历 职工合法解除合同

2022-05-27 22:44:49  浏览:1228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王某1999年8月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

[案情简介]

王某1999年8月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2002年10月底,公司要求王某将自己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交由公司保管。2003年1月25日,王某向公司索要自己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但公司拒不归还。王某遂于1月27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公司扣押其监理工程师证书为由,自即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归还其监理工程师证书。公司认为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5000元违约金。且王某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应属无效。双方协商不成,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案件处理]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属劳动者的资历证件,公司扣押其证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王某有权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而且因公司扣押王某资历证件违法在先,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约,故公司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本案经仲裁庭裁决,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驳回公司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的申诉请求。

[案后评析]

劳动合同本身是具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加入了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自己的管理权,从而侵犯到劳动者的人身权利。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越来越受到保护,《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就是鲜明的体现。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稳定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的随意流动,可以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约束,但是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所有的措施都是无效的。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就是忽视了法律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导致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地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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