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把酒言欢,酒终人散后,却有人溺亡,同饮者被溺亡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责任,驳回溺亡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2年9月的一个晚上,李某邀请好友7人聚餐,其间共饮白酒2瓶,当晚8时散席,几人一起离开饭店。同饮者王某不放心张某,提出由他骑着张某的电动车送其回家。途中,张某让王某停车买烟。王某到路边商店买完烟后发现等候的张某不见了,便立即电话联系,在多方寻找无果后,便独自回家。
当晚11时左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落水溺亡,经调查,落水人是张某。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附近钓鱼人员及行人均表示,张某一人从河堤步行至河中,最终溺水而亡。张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将张某安全送回,导致其失足落水溺亡,同饮者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出示了当晚与张某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王某在寻找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张某所在位置,并提议开启共享位置寻找张某,但均遭张某拒绝,并多次声称自己已经到家,让王某不用再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饮酒期间存在劝酒、斗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非自愿参加酒局;不能证明张某饮酒后具有意识不清、没有自控能力的情形;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自控能力,对于张某的自行离开,王某无法预见张某的行为;酒后王某主动护送张某回家,已尽到互相照顾之责。
途中张某要求王某停车买烟,张某自行离开,脱离护送,随后王某电话联系并四处寻找,尽到了照顾、护送、寻找的义务。张某自行脱离王某护送并变换回家路线,且谎称已经到家、不如实告知去向,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溺亡事故的发生。因此,溺亡者家属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宋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跨城区误买到即将开演的舞台剧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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