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晚,第一财经电视台报道了富士施乐与其客户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由来已久的纠纷。鉴于富士施乐涉嫌走私与垄断的报道已经铺天盖地,以及该事件背后涉及的方方面面十分复杂(有关部门消极不作为,富士施乐公关有道,法院能否公正审理),小民只在这里发表自己的浅见,希望网友能积极参与这个话题。
1、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应该客观审视。从上述电视报道来看,富士施乐与其客户签定的服务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如不得使用其他品牌的数码打印机。但即使由于双方谈判实力不对等导致客户被迫接受此类条款,其也可以通过补充条款来做适当补救,比如规定: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时富士施乐人员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富士施乐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中断耗材供应,否则应赔偿给客户一定的赔偿金作为补偿。鉴于客户使用富士施乐的设备作为唯一的经营设备,富士施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服务合同,否则给客户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均同意赔偿给客户。
2、诉讼背后的双方考量因素有很多,不可能仅因为违约。此类纠纷出现在全国许多地方,合同条款的不对等决定了今后在履行合同中必然导致双方利益分配失衡,由于富士施乐在市场上的绝对控制地位,这个事实难以扭转。
3、法律拿破仑主义?不少人趁着该事件大肆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但小民早对这个法律没有信心了(想想该法难产的背景、在中国的可操作性),一些学者的鼓吹无非是想给自己的学术地位增加一些分量罢了。其实现在一碰到法律难题,好多人就自然想到立法,有网友戏谑此为法律拿破仑主义,十分可笑。中国的立法之粗糙怎么可能根本解决此类问题?再说了,依靠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足以规制该事件。只不多在中国,有法不依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罢了。怪不得英美法系的学者称大陆法系的法官是“机器人”(只知道机械套用法条)。
4、笔者记得,富士施乐涉嫌走私自去年被报道后,很长时间没有了下文。有关机关的调查也没了动静,可见富士施乐的公关之到位。正如一位网友所谈,中国的跨国公司深谙中国官场、商场的潜规则。富士施乐不肯提供有关进口的海关单据已经在舆论上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连小民也怀疑其是否涉嫌逃税,以及将国外的二手设备翻新卖给中国?(毕竟,日本人从骨子里是瞧不起中国人的,日本商人尤其如此!)
从该事件的前前后后来看,小民觉得(不敢妄言预测),很可能事件本身会没有结果,个中原因各位就细细体味吧。
马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购房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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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