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跑“顺风车”载客遇事故理赔被拒_湾区律师网

车主跑“顺风车”载客遇事故理赔被拒

2024-05-31 14:20:06  浏览:1199  来源:网络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程杨 唐大为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程杨 唐大为

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获支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顺风车”拼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5万元。

邓某名下有一辆渝A牌照小轿车,平时车辆交由丈夫杨某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23年6月,杨某在四川省广安市通过某“顺风车”平台发布订单,当天中午接到两名“顺风车”乘客,目的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车费合计108.1元。

当天13时29分,杨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一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之后,邓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邓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通过“顺风车”网络平台发布行程并接送乘客,没有在一天内或长期超过合理次数地进行“顺风车”拼单行为,其本质系平摊出行成本而非谋利,故应当严格区别于以谋利为目的“黑车载客”行为。因此,杨某系合理范围内对车辆的合理使用,未使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杨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邓某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05万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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