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权应依法保护_湾区律师网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权应依法保护

2022-05-27 22:36:30  浏览:1168  来源:网络
  案例:2001年7月6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奚某殴打第三人王某,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认...

  案例:2001年7月6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奚某殴打第三人王某,造成轻微伤害为由对原告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认为公安分局于2001年6月12日向原告告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后,又于2001年6月13日制作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且该份陈述笔录是被告对其作出治安拘留的主要理由,故被告的执行程序违法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常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初步认定的事实等有异所以行政机关履行完告知义务作出处罚时,应根据告知时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如果在告知之后发现新的事实的,应将新发现的事实另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以利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行使。本案中,公安分局在向行政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又发现了新的案件事实,但其未将新发现的事实另行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的执行程序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属程序不当,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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