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向江苏苏州中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 8月23日,台湾居民林某某以台湾居民吴某某侵占股票款等为由,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9月23日,台湾士林地院作出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某向林某某给付新台币44779595元,及自2012年3月20日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并负担诉讼费。该院出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10月31日确定。
因本案涉及的被执行财产在江苏省苏州市,2014年6月9日, 林某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苏州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某提供的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开庭通知的送达证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均由台湾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江苏省公证协会证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证明吴某某经合法传唤行使了诉讼权利、判决已生效。同时经审查也未发现该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所列之不予认可情形,故应认可该判决的效力。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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