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_湾区律师网

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

2024-03-07 10:15:26  浏览:13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年6月1日,大陆居民康某与台湾居民黄某某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3月,黄某某以无法取得联络、未共同生活为由,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日,大陆居民康某与台湾居民黄某某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3月,黄某某以无法取得联络、未共同生活为由,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3月9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作出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判决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承担。2014年3月24日,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6月1日移拨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出具(补发)《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已于2006年6月1日确定。

2014年5月22日,康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审查认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依黄某某离婚诉讼请求,在合法传唤康某到庭应诉,且康某未在规定日期到庭参加言辞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负担”的判决,并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该判决业于2006年6月1日已生效的确定证明书。根据该案证据,可以确认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9日作出的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且该判决不具有依法不予认可的情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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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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