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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022-05-24 19:22:10  浏览:1438  来源:网络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付清,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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