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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2

2022-12-12 22:54:13  浏览:3178  来源:网络
保管人:寄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保管物保管物名称:性质:数量:价值:第二条保管场...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 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名称: 寄存人名称 ( 姓名 ):
联系人: 联系电话或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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