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抄袭他人有独创性的婚礼现场布置要被判侵权
——版权为“红娘”,婚礼更浪漫
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新郎包某为了给新娘廖某举办一场浪漫难忘的婚礼,特意找婚庆公司将自己的创意加入到了婚礼布置中。但是,不久后夫妇俩发现自己的婚礼创意布置竟被其他新人使用,遂以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婚礼策划馆诉至法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婚礼创意引纠纷
包某和廖某是一对新人。2021年4月,二人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并支付了婚礼场地布置费3.5万元。为了给妻子一个刻骨铭心的婚礼,包某十分用心,对婚礼现场布置更是亲力亲为,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2021年10月,婚礼隆重举行,两位新人对婚礼现场效果都十分满意。
不曾想,几天后,夫妇竟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发现另一对新人使用了与自己相同的婚礼布置。得闻自己的婚宴场景布置以5000元低价卖给了某婚庆传媒文化公司,而该婚庆传媒公司又以2.7万元价格向其他新人出售,夫妇俩非常生气,遂与某婚礼策划馆交涉。沟通无果后,夫妇俩将某婚礼策划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某婚礼策划馆认为,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不妥之处。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下称永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并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但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如将舞台设置成别出心裁的造型等。某婚礼策划馆未经许可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给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
该案虽尘埃落定,但也引发了业界对婚礼策划创意的思考。有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所以婚礼策划布置的创意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观点认为,创意设计者对其婚礼舞台的设计理念或想法属于思想范畴,但其设计想法已经外化于思想被创意者以婚礼现场布置的方式展现出来,已经完成了表达过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婚礼策划创意究竟能否构成作品?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对于该案的判决,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副教授叶文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因为婚礼现场创意布置被出售而提出人格权之诉,确属不当,因为人格权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使得他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受到伤害的行为,该案中的某婚礼策划馆将婚礼现场布置出售给某婚庆传媒公司,并未侵犯其人格权,而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侵权风险要重视
事实上,因婚礼策划创意引发的侵权争议并不少见。比如,2021年,派派婚礼策划公司认为陶某、赵某未经其许可,恶意剽窃其婚礼效果图《庄严之境》,遂诉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通过对比发现,除了因酒店不同导致场地、环境等不同外,就整体现场布景而言,两场婚礼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两人侵犯了原告对《庄严之境》的著作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对于这类侵权纠纷,许多人认为婚礼策划创意是思想,不是表达,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叶文芳认为,婚礼舞台设计与综艺节目中的舞美设计比较类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婚礼的现场舞台设计如果确实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提出了模型作品的概念,即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模型作品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的模型作品并不完全一致,婚礼现场布置或舞台设计属于《伯尔尼公约》中的立体外观设计,但并不完全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中模型作品的要求,但是其可版权性是有国际法依据的。
那么,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叶文芳建议,婚礼策划方在婚礼策划的过程中,最好先有能够明确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策划方案的文字脚本、婚礼舞台的平面外观设计或三维立体外观设计的图形作品。如果婚姻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参与了婚礼方案的策划,最好通过合同约定其策划方案、现场布置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避免纠纷。另外,婚礼策划方还可以寻求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为了避免侵权风险,该案主审法官也给出了建议:已通过网络公开的婚庆作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抄袭,婚庆公司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涉及新人创意的婚庆内容进行处理。婚礼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仪式,作为婚姻服务方应当按约提供优质服务,并按合同条款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经营风尚;广大市民也应该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劳动成果,如果出现权益受侵害现象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婚庆公司只有尊重著作权,紧绷著作权保护这根弦,婚礼仪式才能更浪漫难忘。(本报记者 侯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小说作品中虚构的武学秘籍名称能否作为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引发纠纷—— “葵花宝典”能否继续“笑傲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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