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知乎回答”拍成视频被判侵权_湾区律师网

擅自将“知乎回答”拍成视频被判侵权

2023-03-13 09:33:04  浏览:33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将自己的知乎回答内容改编成视频,辛某将新片场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片场公司和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7万余元。对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

  因认为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某未经授权将自己的知乎回答内容改编成视频,辛某将新片场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片场公司和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7万余元。对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

  原告辛某诉称,其在知乎网站上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辛某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上传了短视频《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该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其发表的作品一致,而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某摄制的。辛某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某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辛某遂将3被告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3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37万余元。

  新片场公司、王某辩称,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某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某主张的赔偿额过高。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范的文字作品。因此,法院判决新片场公司、王某停止侵权,赔偿辛某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万元。微梦公司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侯 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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