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广场舞发生意外,组织者担责吗?(以案说法)
【案情】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组织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广场舞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
其间,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杨女士也随同将张先生送医。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在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本案中,杨女士将一批群众性文娱活动的爱好者组织成为松散型团体,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同时,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和周围群众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过分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记者金歆整理)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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