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大病患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筹集医疗费用,是帮助困难患者的一种好渠道。解决医疗费用存在多种渠道,比如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大病保险等,都可解决一部分资金,对于困难家庭,还可给予民政救助等。但即使这些保障都很到位,也总有一些患者仍需承担高昂的医疗费,比如部分大病患者,或需要长期服用昂贵“救命药”的患者等,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帮助,在此情况下,网络大病众筹就成为解决资金难题的好途径。
近年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一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出现了多种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有房有车的人都通过平台来筹钱看病,以及打悲情牌虚构故事来骗取同情、善款使用不透明、数额确定随意等,都广受争议和诟病。此外,有的众筹平台往医院派驻地推人员,并逐个病房引导患者发起筹款,从而抽取佣金。“一手慈善,另一手赚钱”,让患者和爱心人士都很受伤,也使慈善事业的声誉受到损害。
这次提交审议的慈善法修改草案,直击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其中,从事这项服务的平台将受到严格审核和限制——草案明确,此类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并且平台要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这就意味着,平台的准入门槛大幅提升,所承担的责任也更大。
此外,草案还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平台的内外部监督职责与程序得到规范和细化,将变得更加有章可循。
在善款使用方面,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草案还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对于善款违法违规使用的惩处将更加严格,法律责任将具体追究到个人身上,善款得到善用将变得更有保障。
有法律专家认为,个人求助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应受慈善法规制。当前慈善法就此加以修改,姑且不论具体条款对于相关行为极具约束力,仅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规制范围这一点,就足以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法的效果值得期待,该草案若能获得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势必得到规范发展,部分困境患者通过网络发起个人筹款,将变得更加公正有序、可靠有效。(时本 来源:北京青年报)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