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观察
在彩礼问题上,既需要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尊重民间习俗,更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
□ 史洪举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划定了彩礼的返还标准。如其规定,在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众所周知,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是人们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重要习俗。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的群众攀比成风,借婚姻敛财,导致天价彩礼、畸形彩礼等奇葩事件频出。这不仅让彩礼失去了原本意义,而且让很多家庭因此陷入贫困、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酿成恶性事件。
因此,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当前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移风易俗,反对高价彩礼。如自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就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不过,在彩礼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和善意风俗的背景下,是否必须严格禁止,是否支持男方返还彩礼请求,以及支持多大比例,显然不能不顾社会实情“一刀切”,这既需要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尊重民间习俗,更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
此次发布的《规定》,可谓是融合了大量司法实践中的有益裁判思路,既遵循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又考虑到了传统风俗,体现了司法机关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的精神。特别是,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等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权威规则。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规定》在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方面,并未拘泥于“法条主义”,作出呆板的规定,而是明确要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风俗等因素。这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可以更好地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各地风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不至于顾此失彼,显失公平。
要知道,婚姻生活的复杂性是常人难以预料的,且局外人未必能够完全介入家务事。譬如,现实中,“闪婚闪离”的有之,因家暴导致“分手”的有之,因给付高额彩礼导致返贫的有之。所以是返还80%妥当,还是返还50%妥当,抑或不予返还更妥当,很难通过法条来作出全面规定,由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衡量则更为合适,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情理、风俗、法度的平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现实中,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数。此时,当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手”的话,如果无视彩礼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无视女性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的付出,一味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让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既有违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朴素善恶观和公平正义理念。此次《规定》考虑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对此予以重新厘定,更符合常理与传统。
法律来源于生活,更将引导生活。将行之有效的裁判经验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成为各地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时的重要标准,让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平衡与维护,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期待彩礼不再成为简单的金钱交易,而是成为两个大家庭对一个新家庭的帮助和祝福。同时,这也提醒女方在索要彩礼时不能漫天要价,男方在索回彩礼时也不能“薅光羊毛”。这既遵守了公平正义理念,也尊重了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民间风俗习惯,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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