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名城公司与蠡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名城公司将下属三个单位房屋共计7422.24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蠡园公司经营,租期10年,年租金283.5万元,以后每三年递增10%。蠡园公司承租后,引进了证券公司、酒店、茶艺馆等经营项目。
1990年,崔宗超以捐赠百万元施工机械为代价挂靠到鹤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中心)。1992年,公路中心成立公路总公司,聘任崔宗超为经理。1993年,公路中心与公路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协议年限为1994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公路中心对公路总公司不作任何经济投入,由公路总公司自筹资金、自我发展、自负盈亏,所有经济责任由公路总公司负责人承担。
被告人冯韬系被告单位欣然公司、汇金公司及恒永兴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3300万元,之后冯韬指使被告人赵建国、彭火生(分别为欣然公司和恒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将其中的2930万元转入汇金公司使用。
被告人王成军是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军在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军累计透支17.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但仅在5月份之前还款5300元。自同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王成军超过3个月未予还款。10月17日,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孟丙祥系奥奔马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奥奔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
被告人赵寿喜系鑫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鑫旺矿业公司将其投资建成的洗选厂租给鑫国公司使用,约定年租金90万元。一年之后,鑫国公司继续使用洗选厂,但拒付租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告人蒋启智是威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启智以威远公司名义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荣安搬运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
2015年,被告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等三人合伙经营大同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大同司采石场向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3月13日,该局下发通知,要求大同司采石场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7月20日,该局又下发通知,称受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及该县矿产资源规划等因素影响,对大同司采石场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银华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华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银华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琪桂签订协议,约定将银华公司在华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澳门泰琪公司,澳门泰琪公司全额支付银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华兴公司更名为上海泰琪公司。
行为人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