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某服务公司依照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程某等6名业主长期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某服务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将程某等6名业主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6名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2023年,某建筑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接劳务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多个班组长。刘某经木工班组长雇佣参与施工,后在作业时受伤,随后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4年10月,仲裁委裁决某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