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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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
本报讯执行过程中拒绝申报财产,故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内,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构成刑事犯罪。近日,被执行人刘某涛因犯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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