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缪某从逸隆公司购买涉案车辆。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在2014年分销汽车过程中,通用公司存在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
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再次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
随着春节临近,火车票购买难问题愈发突出。中国铁路方面表示,今年春运是疫情平稳转段后首个常态化春运,旅客购票出行需求旺盛。预计春...
2020年9月起,王某明收购、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虚假收货人姓名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名牌运动鞋、乐高积木等商品,同时在其他网购平台低价购买同款仿品,将仿品置换正品向唯品会退货退款,掉包的正品则销赃获利,共骗取商品价值129万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榆、郭某颖效仿王某明以上述方式掉包商品,分别骗取商品价值24万余元、19万余元。归案后,廖某榆、郭某颖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纠集王某某、黄某甲等47人,成立6家公司,私建2座庙宇,组织人员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或“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在湛江、广州分别设立窝点,构建多渠道网络营销平台,以帮助庙宇售卖“法物”“法事”或帮助公司售卖“情感服务套餐”“减肥产品”为名,运用诈骗话术,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骗取上万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