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 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 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诉周某等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组织诉前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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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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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长铁中院集中管辖民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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