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册成商标,为此,该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样。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咖啡店...
商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 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缝纫机八厂经销...
事件:今年5月,一起住房公积金拒缴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公司并未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多次交涉...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