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 的搜索结果,共28条

菜单用“摩卡”,咖啡厅侵权吗?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摩卡公司)诉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摩卡”成商标,咖啡就不能叫摩卡了?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册成商标,为此,该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样。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咖啡店...

商场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商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张某诉广东中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事实:[1]  1993年4月28日,被告广东中山某食品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

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缝纫机八厂经销部票据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缝纫机八厂经销...

如何走出公积金拒缴的救济“怪圈”

  事件:今年5月,一起住房公积金拒缴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广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公司并未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多次交涉...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指导案例60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