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06-29 实施日期 19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