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法规名称】 第84/2006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海关关长,作为签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X光检定机及金属探测门”的合同...
【法规名称】 第197/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代局长,作为签订向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提供清洁打蜡服务合...
【法规名称】 第36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电信管理局局长。 ...
【法规名称】 第35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代局长。 ...
【法规名称】 第35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主任。 ...
【法规名称】 第36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主席。 ...
【法规名称】 第36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
【法规名称】 第88/2006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海关关长,作为签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枪械及配备”的合同的签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