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55国秘字24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法规名称】 第49/2007号保安司司长批示,向司法警察局一名二等督察颁发卓越功绩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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