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何某平利用担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工业园区征地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何某平分得121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惠某强利用担任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保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先后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共计153万余元。
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市某镇政府医保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辖区村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1万余元,其中14万元在医保系统中核定缴纳,剩余27万余元被李某侵吞并用于个人房屋装修、生活开支等。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桑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裁判摘要]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并侵吞本单位违...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贪污罪 职务便利 骗取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