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启智是威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启智以威远公司名义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荣安搬运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
2015年,被告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等三人合伙经营大同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大同司采石场向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3月13日,该局下发通知,要求大同司采石场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7月20日,该局又下发通知,称受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及该县矿产资源规划等因素影响,对大同司采石场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银华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华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银华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琪桂签订协议,约定将银华公司在华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澳门泰琪公司,澳门泰琪公司全额支付银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华兴公司更名为上海泰琪公司。
被告人张沛生,男,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农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鲁福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於国军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国军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国军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国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
被告人杨开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