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来物种三裂叶豚草入侵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调查取证方式,精准掌握入侵物种分布生长实际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早防治整治,同时在全域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圈”。
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效能,在诉前阶段采取“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保护珍稀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2013年前后,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并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养殖。公安机关在其养殖场内查扣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
2020年禁渔期间,周某鼓动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捞生产作业,并承诺所有捕获渔获物由其收购。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动和组织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以及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采用拖网作业方式,在江苏盐城市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4次非法电捕捞大黄鱼、大鲳鱼、马鲛鱼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以2.0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贩卖至农贸市场。
2022年12月12日,孔某非冒用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名义与某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子产品,并通过P图方式在购销合同及验收单上加盖其自行伪造的中北电力(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的价值101万余元电子产品。2023年1月12日至31日,孔某非又冒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以同样方式与被害单位签订购买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并加
2019年至2023年3月间,姜某帅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采用自行制作的方式,为朱某升、付某民、王某华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0个、国家机关公文2件、国家机关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业单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证25个、武装部队印章2枚,非法获利9.2万余元。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通过仿造包装、冒充名医、虚假宣传等方式,熊某、王某等人将每瓶成本仅为12元至31.2元不等的普通食品,包装成售价1980元至3980元一套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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