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系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某村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从2019年10月起租用耕地61.62亩用于种植,租期9年。
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签订《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申请人所购买课程技术服务和产品内容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在附表列举中有“网络直播课程”、“无限量录播课”、“线上臻选题库”等。申请人当日在淘宝网天猫平台下单购买,并支付被申请人培训费6000元。后申请人后续学习过程中无法观看直播课,且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后,要求被申请人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某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签订《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向申请人采购、安装37台大5匹空调(含30台大5匹天花机和7台大5匹管风机),工程地址为某商场一楼菜市场,并由申请人负责安装所有铜管和风道费用。合同约定所采购的全部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99000.00元整,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须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100%作为预付款
2016年9月1日,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资200,000元; 2、被申请人承诺,自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日起(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实现股权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可交易; 3、如果被申请人在24个月内未完成承诺,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原价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018年3月13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形成合意并签订《认购书》,确立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且已实际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9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18年4月5日,宫女士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团购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宫女士购买商品房提供信息及团购服务,宫女士意向房源为某小区B1户型1号楼20-27层01号,宫女士向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交2万元团购服务费,享购房款5万元优惠。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缺口大额资金,2021年1月29日与申请人某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以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提供给申请人管理或者催收,由被申请人(次债务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担保,获得保理融资款3500万元。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2015年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三方签订《合资协议》,其第五条“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约定被申请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7350000元,第一笔资本金在公司注册成立3个月内按各自出资额的20%到位,剩余部分根据工程进度逐步到位。
A公司与B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地胶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B开办的某幼儿园实施地胶安装工作,工程款暂计15万元,实际以收方量为准。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实际进场施工,于2021年1月20日施工完毕。经A公司计算后的实际施工总价款为20万元。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某项目楼盘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15.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445.75元,房屋总价款为418,834.00元。申请人以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25,834.00元,余款293,0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