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的决策部署,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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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冬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3...
  工资发放不及时,公司强迫加班怎么办?为推动解决问题关口前移,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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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张维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事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