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刘秀兰,女,1945年10月16日生,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10巷1号。 ...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宋华周,男,42岁,汉族,曲江县人,个体采煤专业户。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山东省阳谷县石佛乡魏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尚起,主任。 原告:石...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北京军区天津房地产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舒启泉,分局长。 被告:天津市房...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时间:1899-12-30」 原告:杨学文,男,37岁,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时间:1997-03-27」 原告:项惠金,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