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重庆市某县在某公墓内修建烈士陵园,建有烈士英名墙,铭刻有参加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13名烈士英名,每年春节、清明节、中元节,该公墓及烈士陵园、烈士墓内祭拜先人、缅怀英烈的各界群众达万余人。2020年下半年,公墓附近地块开展征收工作,附近居民迁移。因某县城管局疏于监管,该地块逐渐变成垃圾倾倒地,临近墓区四处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总面积达1292平方米。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福建省宁德市是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试点之一。为加强金融监管与法治建设,近年来,宁德市两级法院不断探索创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一次诉讼驱车上百公里,来回往返几个小时,立案难、诉累重,这曾经是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牧民群众诉讼活动的...
□ 关注·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刘中全春可见辽阔草原万马奔腾,夏可观蓝天碧水仙鹤飞舞,秋可听茫茫芦苇百鸟啼鸣,冬可赏千里雪原冰上捕...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灵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高晓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旭东、郝保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学云、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