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申请人中标“某某建设项目”。2018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某某建设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签约价格为24,161,800.0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蔡某某系山东省泗水县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8年初,因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蔡某某承包土地上果树在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清除,蔡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重庆市璧山区修建双星大道施工时放炮,导致邹某某的房屋出现开裂等情形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同年12月,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岛新区管委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鹰嘴村村民委员会和邹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各方均认可因双星大道施工导致邹某某房屋倒塌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何某实际履行了案涉工程的施工...
本报记者 张昊 有的人行天桥高达十多米,未设置电梯,病残等群体出行不便,天桥周边环境复杂,增设无障碍电梯需大规模改迁,施工难...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
中国法院网讯(吴昆)男子在小区内夜跑时,不慎被施工场地设施绊倒骨折。其主张施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损失...
电梯把我们原来的通道都堵住了,这可不行!”“我不同意!这房子40多年,地基都不牢了,施工保不齐就出事!”老旧小区要装电梯本是好事,但...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受伤,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向雇主主张侵权责任?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