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2024年对台工作会议召开不久,人民法院如何落实会议精神,立足司法促推两岸融合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台联建...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申铖、韩佳诺)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充分发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作用,对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缪某与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