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在很多超市门口,总会聚集着很多老人。他们等待超市开门的那一瞬间,迅速涌进,一路小跑,去抢购打折菜品。然而人群拥挤往往伴随巨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受伤事故。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尊法守法意...
侯广周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永振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
原告丛李松从2012年6月2日《法制晚报》上看到题为“晚期肿瘤治疗新突破”的“神麒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这种药物的吸收利用率可达传统中药的几倍以上;该广告下方显示专卖地址为东二环左安门桥肿瘤医院西门北走100米【慈铭中西医门诊药房】。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2008年6月,管来洗砂厂经营者张云生与沙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开采年限届满之时,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矿山服务年限已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