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被告人蒋连河为贩毒牟利,向孙国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国平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国平介绍李志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蒋连河认识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代卫东单独或共同出资,先后与被告人刘学亮、肖玉祥一起从四川省成都市贩卖毒品,运输到山东省青岛市加价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代卫东、刘学亮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八次,共计2 060克,被告人肖玉祥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四次,共计1 940克。案发后,查获冰毒466.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
被告人吴振军,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2012年3月,赵伟借吴某11万元,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吴某遂诉至户县法院。2014年6月23日户县院判决:赵伟支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22453元。
2011年5月,被告人徐东顺(台湾省彰化县人)预谋从广东省购买毒品氯胺酮经福建省厦门市走私到台湾销售,并雇佣同案被告人王卫成、蓝君平(已判刑)参与。同年6月至7月初,徐东顺先后多次到广东省惠东县向上家毒贩购买氯胺酮共计约558千克,均运回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花园小区的租房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
被告人周喜军,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住长春市××区×××苑×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