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刚松公司)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手术衣、手术洞巾、手术包、PM2.5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10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与世界500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年,由于经营不善,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刚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松公司破产清算案。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2017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政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人均补助25000元,共计125000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政策人均补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
于某某为肢体肆级残疾人,户籍甲市。2014年7月,于某某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4.6元。
宋某某为贰级残疾人,表现为口齿不清、身体协调性差。2017年4月,宋某某在某银行领取粮食补贴款,并给其父亲缴纳养老保险金时,因忘记银行卡密码,需要办理重置密码业务。工作人员告知其需到开户行办理,因交流不畅发生口角。该银行工作人员不了解宋某某身体残疾情况,见宋某某行为异常,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
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为水稻“隆科638S”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可以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杂交水稻。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发现张某疑似利用“隆科638S”母本进行育种。张某生产被诉种子并被行政机关查处。
2017年5月,被告陈某珍与原告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260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年。被告黄某海、邹某云、辛某华、陈某红与某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用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宜黄县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