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敬某种植打瓜需购买化肥,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钾肥99吨,共计支付货款435600元。2023年3月,敬某认为2022年度打瓜减产与使用该化肥有关,随即联系该公司要求对上述钾肥进行质量成分检测。2023年3月28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派人员与敬某共同委托某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为27%,硫的质量分数为12%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育种材料通常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
日前,经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决定对一起老人赡养纠纷案开庭审理。庭审前,法院邀请检察院、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共同开展庭前调...
日前,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积极引导,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监督不是目的,解决企业急难愁盼,帮助...
“我已经在北戴河区法院立完案了,怎么还要到天津审理?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啊?”李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当被告知案件需移送...
基本案情】秦某系张某与其前夫之女。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载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女儿秦某郑重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
基本案情】罗某某与李某作为发起人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万州区设立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人在四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99%、1%,主要从事课外辅导相关业务。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筑物倒塌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由案涉房屋的房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