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活动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刘莉敏 刘景舒今年10月,由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件改编而成的普法短剧《“黑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候慧妮)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它给市民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黄辉延)近日,“平安厅”惠州公安局长信箱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企业负责人关先生发来的一...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惠公宣)“我们从惠州来的,你应该知道是为了什么事。”2022年12月12日,当看到突然出现在自己面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记名指示提单可以经空白背书转让,但当提单持有人以其中一套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后,当事人已不可能将全套正本提单进行转让,故此后的所谓提单转让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本报讯 记者张晨 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40周年座谈会在广东省深圳中院举行。会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了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