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 的搜索结果,共91条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与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仅涉及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和船上货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以及船舶之间碰撞所引起的相关追偿,不涵盖码头残骸等其他沉物清除打捞费用的请求及船舶触碰码头和其他设施所引起的相关追偿。在船舶触碰码头责任事故中就码头限期清障的费用向船舶追偿,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触碰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海难救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此种救助合同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广西海警涠洲岛海域查扣涉走私海蜇约60吨
广西海警涠洲岛海域查扣涉走私海蜇约60吨

  图为广西海警将涉案船舶押回。 广西海警局供图  中新网钦州12月18日电 (黄隆月 李振源林浩)广西海警局18日通报,该局近日在涠洲岛...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该问题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督促检查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涉外贸易合同书范本-13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

毛雪波诉陈伟、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观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

浙江立法规范边防部队海上船舶管理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首次对出海旅游人员、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报备,以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