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朱斐倩 关艳莹2022年12月以来,南粤大地寒意渐浓,广东江门台山市某医疗企业的生产车间却暖意浓浓,5条...
代驾司机代驾时认错车,导致他人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代驾司...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陈劲)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群众利益无小事。广东省中山阜沙公安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举措,紧盯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文/图□ 本报通讯员 王雷如今的海南省五指山市水满乡毛纳村,清澈的水流、养眼的青绿以及清淡的茶香让人流...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吴娟欢)“感谢政府,感谢法院,让我们这么快拿到工资,公司还能正常经营!”拿到工资的202名员工代表裴...
民主与法制网讯(口李锡平 通讯员 刘洪希)12月2日,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举办交通安全文化宣讲联盟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