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2014年2月2日晚,沐正盈认为沐某某常在外面玩耍、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
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德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某(15岁)、徐某(16岁)、王某某(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
2011年7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嘉、王永志、丁某力、丁某天4人在夜市上吃饭,因赵嘉在被害人王冬辉所坐桌子附近小便,双方发生口角。赵嘉等4人对王冬辉进行殴打,并将夜市的板凳、盘子等物品砸毁,随后坐车离开现场。王永志、赵嘉送走丁某力、丁某天后又返回夜市,对正在等待家人的王冬辉再次殴打,致其轻伤。
200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4人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睢县新世纪公园内,将正在游玩的杜洪波、郭高峰、朱清峰拦下,劫取杜洪波现金110余元,并用钢管、木棍殴打杜洪波、郭高峰。
201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便预谋殴打杨某某。二人以偷商店为名,约杨某某一起进入一个偏僻巷子内,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水泥块猛砸其身体。在杨某某哭喊求饶中,李某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其腹部横切两刀,背部猛刺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1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校学生)接到电话说有5名男子要抢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让梁某找人到指定地点帮忙。当梁某与朋友刘某赶到后,梁某被5名男子殴打。因此,梁某怀疑是陈某将他骗来被人殴打的。
201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雷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商量如何应对“石兴”方人员。期间,罗某某先行离开,其余人则到被告人林某某家中继续商议,决定先殴打“石兴”方人员。随后,他们便上街寻找“石兴”方的人员。
十七星”、“七华”、“丁后”均系辍学青年与在校学生结成的小帮派的代号。“十七星”的成员曾于2008年被“丁后”的成员殴打,“十七星”联合“七华”一直伺机报复。
2012年6月20日至同月26日,被告人何某(1995年1月11日生)、陈某某(1995年2月15日生)、卞某某(1996年9月19日生)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采用持钢管殴打等手段,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卞某某参与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2起,劫得人民币共计275元。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