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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天津港云里社区“红色议事厅”议出温暖邻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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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本报记者 张驰□ 本报见习记者 范瑞恒“交了费用能否保障车辆随时可停?”“物业更换能否做到无缝衔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这里的“复查”应当理解为原审批机关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而不能理解为或者视为行政复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发放毕业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京津冀三家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

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框架...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谢计来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谢计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