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7)二中保经初字第176号 原告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北京军区天津房地产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舒启泉,分局长。 被告:天津市房...
原告:王友,男,48岁,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花园村农民。 被告:王贵,男,45岁,住同上,廊坊地区钨矿正式职工。 第三人:花园村...
原告天津开发区广兴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兆发新村六号楼二0八号。 法定代表人万玉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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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
案情: 天津某单位一员工在和单位发生奖金争议后,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虽然手握一张单位盖了公章的13.5万...
[案情简介] 争议双方:天津某外资公司外方老板与员工,集体劳动争议。 天津某外资公司是几年前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成...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