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船舶“海源伟雷”轮为内河船舶,该轮登记所有人为方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鲍某某因与方某某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其申请扣押该轮。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公司)就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发生争议。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英国法。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远公司)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
长宁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长宁公司是出租人,蓝海公司是承租人,装货港新加坡,卸货港中国广东黄埔。该合同第17条载明“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香港丰联克斯公司与安徽进出口公司订立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丰联克斯公司派遣船舶,为安徽进出口公司从印度尼西亚向中国运输煤炭。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丰联克斯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2014年8月3日,朱某某在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将某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某经营,流转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
2011年6月28日,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为归还原所欠乾安县支行贷款,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乾安县支行签订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乾安县支行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天安公司原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同日,乾安县支行与天安公司还签订了三份贷款重组合同,重组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8000万元、3000万元
家庭装修本来应该是一件高兴的事,可是这里面的坑还真不少,反倒让人头疼起来。比如,合同有猫腻、材料“以次充好”、装修公司收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