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 的搜索结果,共46条

上海反诈中心提示:警惕冒充培训机构退费诈骗!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上海反诈中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市民朱先生收到一个快递包裹,包裹内有一张落款为某教育机构的退费公告,...

破解“野鸡证书”骗局,根在扫除挂靠土壤

  “免考拿证”“挂靠躺赢”?近日,据《半月谈》报道,当前就业市场中,一些不法培训机构利用求职者就业焦虑,欺骗他人支付高额费用换来...

培训途中提出退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随着教育市场的蓬勃发展,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学习选择。然而,在享受培训服务的过程中,...

"职业闭店人"如何帮商家"金蝉脱壳"

  近年来,健身房、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领域频频出现“跑路”现象。一些机构让消费者预先充值大量金额,“跑路”之后众多消费者无法退...

学生培训时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9岁的张某在舞蹈培训机构上舞蹈课前,踩到地面的垫子导致摔倒受伤,经老师现场冰敷后,没有好转,老师遂与张某母亲联系,并将张某送至医院。

对造谣诽谤傍校蹭名这所高校坚决说“不”

  调查动机  造谣高校教师行为不轨、培训机构在官网上贴出高校名师,谎称是其特聘专家、高校老师受邀参会却被主办方宣传为与高校合作…...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

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法精准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

□ 本报记者 赵晨熙校外培训作为广大学生和家长绕不开的话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校外培训规范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禁令下仍有培训机构售卖超额课时包 专家: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本报记者 陈磊  教育部等部门2022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