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指导案例56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