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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确定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台新海运有限公司(TAI SHING MARITIME CO.,S.A.)与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青山公司系台新公司所有的“TAI HUNTER”轮所载货物的收货人。案涉运输货物提单背面记载“共同海损应当在伦敦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陈述和解决”。

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之两年期间的法律性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法律适用标准——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5年1月30日,三星通信公司向三星财险公司投保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包括使用任何定期商用航班的飞机。处于保险期间的5月10日,三星通信公司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运,途经韩国仁川机场至美国迈阿密机场的22票货物丢失,三星财险公司向三星通信公司赔付1189972.5美元。三星财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提起诉讼,依据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要求航空分运单的签发人康捷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明晰货物承运人识别 准确认定责任限额标准——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18年12月19日,案外人福益柯公司委托普及南京公司自德国运输一套自动化设备装配线DQ200至上海,双方签订《货代合同》,普及南京公司在收取全额运费后签发第“HAJ95951925/756-15759343”号空运单。

准确认定合同成立 合理划定损害赔偿责任边界——西湖橡塑科技有限公司(SEI WOO POLYMER TECHNOLOGIES PTE. LTD)与西湖(天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天津西湖公司与新加坡西湖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为:新加坡西湖公司按照其客户需求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订单订货,天津西湖公司需要在2个工作日之内以回复传真的方式对订单和交付计划表进行确认。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纠纷。

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准确认定宣告合同无效声明的生效时点——夏发集团公司(Shaphar Group LLC)与佰启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3日,夏发公司与佰启公司达成手套买卖合同,约定夏发公司向佰启公司购买手套。后夏发公司主张佰启公司存在瑕疵给付、迟延给付等违约行为,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因佰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2012年2月2日13时,FC轮(所有人为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靠泊江苏镇江某化工码头后开始卸货。2月3日19时,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检测出自来水厂出水中挥发酚浓度超过标准值9.4倍。随后,镇江市自来水公司采取了相关应急措施。

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泰蘋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企业,从戈家寨大沟取水。华锦公司于2014年10月在戈家寨水库上游河段筑坝取水。由于华锦公司筑坝拦水,下游河道水量减少,导致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在4月21至23日因严重缺水缺氧大量窒息死亡。

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7月28日、2010年2月1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

上诉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泰宏公司名下的土地,卧龙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0983万元,泰宏公司负责企业改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上诉人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原审被告武汉伟思科工贸有限公司、刘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小南山公司一审称,依公司章程,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议,故《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经董事会表决无效;在同意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之一当时已被免职,故该决议无效,《最高额保证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