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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李某购买某乳业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18罐,单价每罐328元,共计5904元。该产品配料表上标注:葡萄糖浆、植物脂肪粉、氨基酸等配料。

“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商标侵权刑民交叉案件中,侵权获利在刑事案件中未能精确查明,民事案件中可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结合行业利润率来认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以侵权为业的严重侵权行为,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认定侵权获利。在查明侵权人的获利基数后,再基于个案情况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合议庭详解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

  在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公司(简称九江天赐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安...

许春明: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额外负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其目的是对故意侵害人的“惩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的同时,仍具有补偿功能,对于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恶意即故意,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可以裁量确定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可以裁量确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在权利...